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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天为您连载一个台商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!

问题再现↓↓

2013 年 6 月 18 日,高某在某团购网上看到某品牌摄影公司(以下简称「摄影公司」)「写真摄影」的团购活动,只需 9、9 元,就能拍摄原价 699 元的全家福写真,其中包含精拍 30 张照片、提供服装等服务,团购服务限制:拍摄限 3 代人,人数在 3 至 5 人,超限需多交服务费。高某加上弟弟,妈妈和奶奶,共有 3 代 4 口人,符合拍摄全家福的条件写真团购,遂缴费预订全家福照。6 月 20 日,高某一家人到摄影公司拍摄全家福时,工作人员告知,在他们公司活动的定义里,「全家福」一定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,这才能算是全家福。像高某这样的单亲家庭,则属于「亲子」,不在团购的服务范围之内。

请问:摄影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能否成立?高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
本案例中,摄影公司对「全家福」的解释,应视为婚纱影楼的提供的格式条款的理解。

团购网站上的网店活动中标明的各项条款、服务内容具有店堂告示之属性,应属于网店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,而消费者参与活动,并支付费用,是消费者对要约的承诺,当付费完成后,两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即成立生效。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。

根据大陆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」因此,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,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。

基于此写真团购,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按照对方的要求,对该条款予以说明。」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

此外,在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: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採用非格式条款。」即:解释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,应当依照通常理解或者採用非格式条款。

本案中的婚纱摄影楼将「全家福」作限定解释,将单亲家庭排除在外,而高某在团购时,婚纱影楼并未对「全家福」作任何限制,没有将其所谓的单亲家庭属于「亲子照」的情形排除在外。已致使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,根据前述规定,应当作出有利于作为消费者的高某一方有利的解释。即:婚纱影楼的说法不能成立,婚纱影楼应当履行合同,为高某拍摄全家福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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